答: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工商部门未对经营资格作出限制。是否与企业开展交易,由社会公众自行判断。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包括: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②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即时信息的;③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④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答: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答:市场主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而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
答:没有。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企业资格设定了最低注册资本设立条件的,设立时认缴注册资本还应遵守该规定,例如:银行、保险业;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经营资格设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由行业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审查,例如:开办典当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资质认定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由资质审查部门负责审查,例如:建筑行业资质等。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即工商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仅对申请人申报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答:不是。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另有餐饮、娱乐、宾馆,工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等十三类行业,禁止住用商,其余对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及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由申请人提交相应的书面证明。对办理“住用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3)市场主体租用军队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无需提交军队房屋租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