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904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1000131131510400010904000003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100013113151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3-8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下午17:30;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投靠配偶。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配偶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父母已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超过法定养老、退休年龄,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3.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但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须父母或者本人在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4.原本市户籍现役军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所。 5.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已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超过法定养老、退休年龄,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6.双军人夫妻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现役军人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 7.双军人夫妻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8.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外孙)子女投靠祖(外祖)父母。祖(外祖)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祖(外祖)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 9.祖(外祖)父母投靠父母双亡的成年孙(外孙)子女。成年孙(外孙)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10.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学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 11.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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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现役军人父母户口市外迁入投靠现役军人配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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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配偶之间相互投靠户口市外迁入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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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双军人夫妻的父母户口市外迁入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 |
暂无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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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原本市户籍现役军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市外迁入投靠现役军人父母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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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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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父母户口市外迁入投靠成年子女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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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双军人夫妻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市外迁入投靠 现役军人父母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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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祖(外祖)父母户口市外迁入投靠父母双亡的成年孙(外孙)子女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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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户口市外迁入投靠父母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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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0 |
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学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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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外孙)子女户口市外迁入投靠祖(外祖)父母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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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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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正常受理 | 1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3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样本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咨询方式 | 84427440,8442645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1234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暂无 |